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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通 知 (04-08)
-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被征地农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(04-08)
通 知
根据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》、省民政厅《关于深入开展“人情保”、“群体保”、“错保”专项整治的通知》精神,为切实加强全县低保管理,规范救助制度,经县委、县人民政府同意,在全县深入开展“人情保”、“群体保”、“错保”清理整治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清理整治时间:2015年3月10日至3月31日
二、清理整治要求
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享受低保待遇的,予以取消
1.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配偶、父母、子女以及共同生活的岳父母;
2.家庭拥有银行存款、有价证券、债券、债权、黄金、首饰、收藏品等总价值人均超过全县月低保标准12倍的;
3.拥有机动车辆、船舶、工程机械及大型农机具的(残疾人代步车、两轮电动车及摩托车除外);
4.2010年以来建房、购房或装修住房的(完全由政府救助建房、购房的除外);
5.非因拆迁原因拥有2套(含2套)以上产权住房的;
6.注册企业、公司、个体工商户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三年以上的;
7.家庭成员中有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;
8.举家外出务工九个月以上的;
9.有劳动能力但好逸恶劳、不务正业造成生活困难的;
10.有赌博、吸毒等违法行为的;
11.法定赡养、扶养(抚养)义务人有赡养、扶养(抚养)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;
12.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超过一年的;
13.因婚嫁长期(一年以上)未在本村居住的;
14.得到大额补偿和赔偿的;
15.已经死亡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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